期货中间介绍业务(又称IB),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经证监会批准,我公司获得了为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期货中间介绍业务(IB)的资格,是安徽省首家获得此资格的券商。投资者可以直接到我公司所属的营业部开立期货账户参与期货投资。
一、业务范围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保证金管理
(1)客户缴纳的保证金需存放于以期货公司名义开设的客户保证金专户;
(2)客户的出入金通过其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期货公司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之间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
(3)客户入金到账时间以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4)客户采用银期转账方式的,需要在指定期货结算银行范围内开设专户,指定结算账户名应与客户开户名完全一致;
(5)未开通银期转账的客户申请出入金时,应填写《出入金申请单》。出金时,期货公司审核确认提款人签字是否与开户文件中资金调拨人及印鉴相符以及该客户资金是否充足,满足条件的,期货公司将客户资金从客户保证金专户拨转至客户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
(6)客户出金仅划往与客户名称一致的已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
三、开户行帐号
开户行 | 账号 |
---|---|
建行合肥蜀山开发区支行
特别提示,仅此行户名不同 该行转账户名: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客户 |
3400147508050042383 |
建行上海期货支行 | 31001559100056010299 |
建行大连商品交易所支行 | 21201504000050000955 |
建行上海期货大厦支行 | 31001559100059110147 |
工行合肥宿州路支行 | 1302015029022586921 |
工行上海期货大厦支行 | 1001173209004629968 |
工行大连商品交易所支行 | 3400203509014412936 |
工行上海期货大厦支行 | 1001173229081014791 |
交行合肥祁门路支行 | 341327000018010038049 |
交行上海期货大厦支行 | 310066056018000029996 |
交行大连商品交易所支行 | 212060120018010023147 |
交行郑州期货大厦支行 | 411060700018170351918 |
交行上海期货大厦支行 | 310066056017911014794 |
农行合肥长江路支行 | 12082001040011677 |
农行郑州未来支行 | 16001301040006620 |
农行上海期货大厦支行 | 03427900049902992 |
农行上海期货大厦支行 | 03427900048101471 |
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 76700188000458011 |
民生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 | 626928603 |
民生银行上海期交所支行 | 602001476 |
民生银行大连商品交易所支行 | 610000129 |
兴业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 | 499010113400000115 |
兴业银行郑州金水东路支行 | 462090113471020903 |
浦发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 | 58010153800000026 |
浦发银行郑州期货大厦支行 | 760801538080209040 |
浦发银行大连期货大厦支行 | 752001538070129060 |
中信银行合肥璟泰大厦支行 | 7350210187000000139 |
中信银行大连商品交易所支行 | 8110401413700023506 |
招商银行上海世纪大道支行 | 955108019910147 |
中行合肥长江路支行 | 179706586214 |
中行上海期货大厦支行 | 458540702995 |
中行郑州商品交易所支行 | 255910783285 |
中行大连商品交易所支行营业部 | 293463779465 |
中行上海期货大厦支行 | 458548101476 |
交行上海期货大厦支行 | 310066056016600829976 |
农行上海期货大厦支行 | 03427900046682993 |
建行上海期货大厦支行 | 31050163390009318299 |
中行上海期货大厦支行 | 458541882999 |
交行上海期货大厦支行 外币账号(目前只接受美元) |
310066056146600829942 |
四、风险控制
风险率1=根据期货公司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的持仓保证金÷客户权益×100%
风险率2=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的持仓保证金÷客户权益×100%
(1) 每日结算后,风险率1>100%时,期货公司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或强行平仓通知,客户必须在下一交易日集合竞价开始前15分钟及时补足保证金,使可用资金≥0。否则,期货公司有权在不另行通知客户的情况下,自集合竞价阶段起对客户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客户的可用资金≥0;
(2)在交易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行情发生急剧变化或因交易所调整风险控制措施等),风险率1>100%时,客户应立即补足保证金或自行减仓,否则,当风险率2>100%时,期货公司有权在不通知客户的情况下,对客户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客户的可用资金≥0。
五、交易结果查询
客户于每日结算后可登陆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www.cfmmc.com)或华安期货网上自助系统等方式查询当日交易结算情况。
六、期货交易风险揭示
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客户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1)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带有高度的风险。相对较小的市场波动,可能使您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期权合约交易采取权利金和保证金的交易方式,如您购买期权合约可能没有任何收益,甚至损失全部投资;如您卖出期权合约,您可能发生巨额损失,这一损失可能远大于该期权的权利金,并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2)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导致您的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3)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4)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因市场行情波动剧烈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投资者缺乏投资兴趣、流动性的变化或其他因素给某些合约市场的流动性、有效性、持续性等带来不利影响时,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平仓。如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5)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6)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交易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可能会对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的交易和行权(履约)进行一些限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暂停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交易,如果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将暂停交易。
(7)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8)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您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9)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交割等几种后果,您到时未平仓或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需要承担被强行平仓或交割违约的风险。
(10)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权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行权或期权到期放弃等几种后果,您应当熟知交易所期权平仓、行权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有关实值期权到期自动行权,虚值期权到期自动放弃的交易规则,妥善处理期权持仓。如您买入期权,行权应该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如您卖出期权,则需要按照交易所规则承担履约责任。行权或履约后,您将获得标的期货合约,同时应当承担标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责任。
(11)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12)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您的期货保证金的安全性。
(13)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一)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二)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等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三)由于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
(四)由于您未充分了解期货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您对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
(五)您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期货公司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六)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七)您的密码失密或被盗用。
(14)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从事期货交易您应当承担的所有手续费和相关税费的明确解释。
(15)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参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支付的与本合同、期货合约等相关的款项涉及货币兑换的,您将承担汇率波动风险。